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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证要求
发布时间: 2024-03-24 22:13 更新时间: 2024-05-02 09:00

第一节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一、 一般申请要求

  产地证申报基本流程:企业电子申报→系统电子校验→签证人员电子审核→企业制证→现场签证→企业领证。

  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采取电子申报方式,通过企业端申报软件,将产地证申请数据传输到签证机关,企业待收到正确回执后,自行打印审核通过的原产地证书及《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申请单位的产地证申报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海关签发原产地证书,所附单据要求如下:

  (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2)妥善填制的原产地证明书;

  (3)出口商业发票;

  (4)异地敏感产品的,须提交《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或生产厂家电子核查信息;

  (5)海关需要的其他必要单据。

  申请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申请人允许,签证机关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二、 特殊申请要求

  (一)补(后)发申请要求

  由于合理原因并符合相关的签证要求,申请单位未能在货物出运前或出运后倒签期内及时申办证书,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办理补(后)发原产地证书。申请补发原产地的,除提交正常申请所需的资料外,还应递交以下资料:

  (1) 补发原产地证申请书;

  (2) 申请补发证书原因的书面说明;

  (3) 货物出口报关单、提单等资料;

  (4) 签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于补(后)发证书,签证机关在原产地证明书上标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或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证书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与实际申请、签发日期一致。

  对于已出运货物,签证机关若无法核实其原产地,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

  (二)重发申请要求

  已签发的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可在证书有效期内提交《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申请办理重发证书。申请重发原产地的,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签证机关办理手续:

  (1)在《国门时报》等中央经济类媒体上作的遗失声明的回执;

  (2)企业端打印出的原产地证书,并由申报员在证书上签字盖章、加盖印章;

  (3)企业端打印出的《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 发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4)出口发票;

  (5)申请单位和丢证方书面说明;

  (6)提交原证书的复印件或副本。

  重发证书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申请重发证的日期。

  (三)更改申请要求

  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提交《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申请办理更改证书,并退回原证书正本。签证机关经核实后,方可签发新证书。若原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则申请“更改重发证”,并按上述重发证要求加注相关证明用语。

  证书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与实际申请、签发日期一致。

  (四) 参展货物申请要求

  参加国外展览的货物,申请人可凭参展批件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申请时,应提交出国展览批件、展品清单、原产地证书申请书和待签的原产地证书。证书上应注明展览会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节   原产地证书签证要求

  一、签证一般要求

  签证机关接受原产地证书申请后,根据申请证书的类别和内容,按照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签证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申请签证产品是否已在海关进行备案;

  2.申请书的填制是否完整、正确;

  3.证书各栏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符合填制要求;

  4.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原产地标准,

  证书审核合格后,签证机关对申请人签发原产地证书。签证机关将一副本存档,其余正本及副本交申请人。

  签证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需要进行原产地调查的产品不受0.5个工作日限制。

  5.原产地标记的审核:海关对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真实性实施查验,以保护原产地标记知识产权,防止滥用商品名称、假冒产品真实原产地,确保原产地的真实性。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真实原产地不一致的,应责令改正。 

  二、各类原产地证书的具体审核要求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出口到给惠国,列入给惠产品清单,符合该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一般原产地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3.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列入关税减让产品清单,符合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及海关总署签发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规定。

  4.专用原产地证书

  符合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制定的原产地规则及有关规定。 

  三、电子签证申请和签证要求

  电子签证是签证机关对申请单位通过电子网络以电子方式申报的原产地证书进行电子审签的行为。为方便申办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申办原产地证书。

  (一)申请电子签证的要求

  1.申请人应使用签证机关指定的电子签证用户端软件。为保证电子签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申请人应按照软件升级要求更新用户端系统。

  产地证申报模式: 

  模式一: 企业使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或信城贸通系统(http://www.tralink.itownet.cn)或其他客户端自行电子申报

  模式二: 企业通过代录入企业进行电子申报

  2.申请人应保证传输的电子数据真实、准确。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数据而导致原产地证书差错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二)电子签证的审核与签发 

  申请人通过专用申报软件进行原产地证书的发送,并保证其申报的数据真实、准确。签证人员通过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对企业端发送的证书进行审核签证。

  1.管理系统根据自动审单规则对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校验。系统自动校验的内容包括是否为申请单位及其产品、证书类别是否已备案、证书号是否符合编码规则、证书号、发票号是否重号、申请和签证日期是否早于发票日期等,如出现错误,系统将证书退回,并发送错误回执至企业端以便申报人员做出相关修改。

  2.经系统自动校验后,签证人员依据不同证书的签证要求通过电子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品名、金额、数量等各项证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重点是审核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申请书、发票等相关内容是否齐全、正确。若发现错误,则向申请人发送修改退单回执,并将错误项明细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修改后可重新发送;若证书正确无误,则向申请人发送正确回执;若产品不符合原产地标准或签证要求,则发送退单回执,不予签证。对更改、重发或其它需特殊处理的证书,签证人员初审后,发送缓审回执,待收到相关文件后再进行审核。

  3.申请人收到正确回执后,按规定打印证书,并持打印完毕的证书及其他相关的资料到签证机关签发证书。更改、重发及更改重发证书根据要求还须提交原证正本、情况说明、遗失声明等相关文件。在领取原产地证书时,申请人应在证书相应位置上签名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签名、印章必须与备案信息一致。签证人员确认后在证书上签字并加盖签证印章。

  四、“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与签发要求

  (一)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接受由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二)“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1.“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澳门)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MACAO)”。

  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关使用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3.特殊情况下,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三) “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1.货物的关系人(如制造商、承运商、中介商等,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时,需提交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和复印件各1份、中国的出口发票、报关单和申请人开具的转口发票(皆为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据实申请。申请人应于货物交仓前提交申请。

  3.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四)“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1.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时,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应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单是否与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的,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2.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视情况在货物离境前对货物按规定比例进行查验。

  3.发现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进行任何形式再加工的,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4.再加工包括:拆箱、分类(分级)、重新搭配、检验、换包装、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等。

  5.对转口时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离境后一般不再受理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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